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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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财保155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申请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28弄77号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75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0752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24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