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1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528弄77号7-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华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11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华非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275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宁波笃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