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91民初389号之二 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