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5民初24100号 原告:***,女,201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法定代理人:袁某,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某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被告:冯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