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03民初20号
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海南省澄迈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832.50元),由海南XX有限公司负担;余下的807.5元退回给原告海南XX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