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39号之一
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颖,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468号3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波,董事长。
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上海市疫情防控政策趋紧,影响当事人参加相关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俞悦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