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239号之二
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智雯,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颖,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徕路468号3幢4层A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波,董事长。
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正常参加诉讼活动,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诉讼,后恢复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94元,合计诉讼费5,144元,由原告环琪(太仓)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