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迪森德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8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28614257,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杜军。
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MD8MU7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工业园区武青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现坤。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计结欠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7500元,该款由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直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最后一期支付7500元)。如果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元,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5元、保全费1100元,合计2385元,由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9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以邮寄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10月11日等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D6××××的哈弗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机械设备,因机械设备属于一个整体,无法分离处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因此查封的机械设备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苏0492执888号限制消费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常州***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核实的财产、人员情况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可以向本院提供,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封回执、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492民初1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周 琪
审判员 蒋政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