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837号
原告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源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瑞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