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2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高城乡高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右玉县元堡子镇。
法定代表人:穆计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右玉元堡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7)晋0623民初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中心依法对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及到期债权,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海
审判员***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