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981民初2980号
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832909046。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亢某,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佳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GXYYP5T。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佳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山西佳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主动给付涉案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山西皇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