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423民初1180号
申请人: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为50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50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州某某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其中,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