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2278号之一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民营科技园民承二路162号晟启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田园牧歌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朱仙路自编128号(荔枝小镇博物馆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田园牧歌农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