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3476号之一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C405房。
法定代表人:**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荷景南路21号自编2栋2楼C2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