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31985号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
法定代表人:**矿,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崇德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