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执保2995号
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配套服务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矿,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粤0111民初274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18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广州晟启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上述申请并无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蓬威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418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