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02民初491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