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矿源机电有限公司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邹城市矿源机电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3行审1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济环邹罚〔201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9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现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8日、8月24日在该公司北侧车间内进行了喷漆作业,未针对喷漆活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19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材料,申请执行人予以审核。2019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济环邹罚〔201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4万元罚款,并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2020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济环邹催字〔2019〕53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20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济环邹罚〔2019〕5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济环邹罚〔2019〕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4万元,共计8万元。
审 判 长  孔凡静 人民陪审员  韩殿伟 人民陪审员  秦洪卫
法官助理马远芳 书记员杨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