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4907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盛逵。
原告*发扬与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发扬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发扬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