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4489号
原告:***,女,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玉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312611。
法定代表人:杨远婕,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28966。
法定代表人:许厚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云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