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特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玉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939312611。
法定代表人:杨远婕,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特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1497712E。
法定代表人:张天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北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特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1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300263.07元、案件受理费16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本院立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措施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等传统查控措施,申请执行人诉前保全的重庆市永川区三教工业园地块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3300263.07元、案件受理费166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35400元未能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杨文铭
审判员  肖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