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创业新天地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第三人:***,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的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