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901民初256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阿克苏市。 被告: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创业新天地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58年10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第三人:***,女,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的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