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阿塔公路7公里处3-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新城区塔北路创业新天地1-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向******委员会阿克苏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1287902元的银行存款或相等价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1285419192020000008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委员会阿克苏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顺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87902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 ○ 二 ○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