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财保35号
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特色产业园南园阿塔公路12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特色产业园南园建业路西侧、光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8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保单号1232508390146127555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3日,******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8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14元,由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