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财保35号 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特色产业园南园阿塔公路12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特色产业园南园建业路西侧、光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8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保单号12325083901461275557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3日,******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8,8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14元,由新疆鸿高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