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87号
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姑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第三人:***,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竣创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 复 云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