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82民初16830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金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MA2Y4DEE24,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1号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A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大金刚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