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7民初2062号
原告: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蜀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栋2单元8层813号。
法定代表人:曾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燕,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韵佳,四川英特信(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伟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威州镇杨柳湾4幢503号。
法定代表人:廖登涛,职务不详。
第三人:王建平,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伟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中建伟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6元,减半收取计4443元,由成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瑞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