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292号 申请人: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浦卫公路105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尔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金城路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601、160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亚细亚胶粘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尔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刘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