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特67号
申请人: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39-1045号白云国际会议中心4号521、522、523、525、518房。
法定代表人:雷保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星,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电气公司)因不服珠海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珠海市仲裁院)作出的珠劳人仲案字[2018]2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建电气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撤销珠劳人仲案字[2018]272号仲裁裁决第一、第二、第三项裁决;2.驳回***的全部请求。事实和理由:一、***1月份工资差额346.7元实为华建电气公司代扣个人代缴社保部分,仲裁时由于***没有到场,无法查询社保款项,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二、***需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后方支付工资1517.24元,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执行,尊重法律。三、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存在争议,应在甲方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地应为广州,珠海市仲裁院越权裁决。四、***原为华建电气公司消防员,在职期间不服从现场主管管理调配,消极怠工,严重影响项目的开展,同时也造成华建电气公司被甲方考核扣款。作为消防行业的领头羊,消防是社会责任,更是华建电气公司的企业责任,消防的职责在于预防,必须严格保障项目的安全。华建电气公司对员工有严格的纪律要求,***拒不配合,已然不符合劳动用工要求,***违规违章在先,给华建电气公司造成损失,为避免***进一步对华建电气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华建电气公司依法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终止***用工,合法合规,合情合理,不存在违规辞退的情形。
针对华建电气公司的请求,***发表答辩意见称,华建电气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一、华建电气公司提出的2018年1月工资差额存在误判,不论是否属实,均不符合上述六种情形之一。此外,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资数额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华建电气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已足额发放工资,346.7元为个人社保部分,但仅提供一份截图,既无政府部门盖章,也无其他证据佐证,仲裁庭的裁判符合裁判规则。华建电气公司在仲裁阶段负有举证义务,但未积极举证导致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具有法定性,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劳动仲裁的管辖作出约定,则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工作地点在珠海高栏港,珠海市仲裁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仲裁的审理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三、华建电气公司提出的第四项理由实际上是认为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此项理由不属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此外,华建电气公司在仲裁阶段主张***严重违纪,其主张证据系三份《承包商考核通知单》,三份文件均系第三方中海油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对华建电气公司作出的考核通知,其中也未提及***违纪,华建电气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向珠海市仲裁院提出仲裁请求:1.华建电气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工资346.7元;2.华建电气公司向***支付2018年2月工资1517.24元;3.华建电气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珠海市仲裁院查明:一、入职时间:2017年4月16日。二、工作岗位: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维保)。三、工作地点: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中海油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四、劳动合同:2017年4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没有试用期,工作岗位中海油珠海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维保),综合工资5500元/月+社保(社保个人部分自行承担)。五、社会保险:***主张未参加,华建电气公司辩称已参加,仅提交了《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网页截图。***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珠海市仲裁院无法查实华建电气公司提交的社保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网页截图,故华建电气公司该主张,证据不足,珠海市仲裁院不予采信,认定华建电气公司没有为***参加社会保险。六、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8年2月6日。七、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华建电气公司于2018年2月2日作出《关于***的辞退通知书》,内容大致为***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华建电气公司决定将***辞退。八、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平均工资:5500元。九、工资发放情况:2017年4月(入职当月)实发工资3347.83,2017年5月至8月、11月实发工资均为5500元/月,9月实发工资4865.38元、10月实发工资5210.53元、12月实发工资6424.09元、2018年1月实发工资为5153.30元。华建电气公司未发放***2018年2月工资。十、工会:未成立。
珠海市仲裁院认为:一、关于2018年1月工资差额346.70元请求。***主张月工资标准为5500元,华建电气公司每月按此标准发放***工资,但2018年1月发放工资为5153.30元,有346.70元工资未发放,华建电气公司应予发放。华建电气公司辩称,在***的工资中扣除了346.70元***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珠海市仲裁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5500元/月+社保(社保个人部分自行承担)”,故华建电气公司发放的工资不应少于5500元/月,2018年1月前华建电气公司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也为5500元/月。华建电气公司辩称在***的工资中扣除了346.70元,但未提交工资明细表,主张为***参加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证据不足,珠海市仲裁院不予采纳。故华建电气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向***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346.70元(5500元-5153.30元)。***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珠海市仲裁院予以支持。二、关于2018年2月工资1517.24元请求。双方均认可华建电气公司未发放***2018年2月工资,华建电气公司辩称未发放的原因系***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确认仍有部分交接工作未完成。《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据此,在离职当日结清并支付工资系华建电气公司的法定义务,华建电气公司应在解除与***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工资。华建电气公司关于***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手续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珠海市仲裁院不予采纳。华建电气公司应向***支付2018年2月份工资。***主张2018年2月工作6天,故工资为1517.24元,华建电气公司辩称***2018年2月工作2天,工资为76元。华建电气公司未提供***出勤证据,华建电气公司虽在2018年2月2日作出《关于***的辞退通知书》,但没有证据显示当日送达***。***主张于2018年2月6日收到上述通知,且当日解除劳动合同。华建电气公司亦对2018年2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故珠海市仲裁院认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2018年2月出勤6天,***的工资为1517.24元(5500元/月÷21.75天×6天)。***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珠海市仲裁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请求。***主张华建电气公司《关于***的辞退通知书》中所陈述的***不服从主管领导工作安排,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均与事实不符,华建电气公司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华建电气公司辩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华建电气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对于***的违纪行为,华建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是两份证人证言、三份《承包商考核通知单》。珠海市仲裁院认为,***是否存在《关于***的辞退通知书》中所陈述的违纪事实系争议焦点,华建电气公司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华建电气公司提供的两份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未接受双方质询,珠海市仲裁院无法核实证言的真实性,故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华建电气公司提供的三份《承包商考核通知单》均系中海油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对被考核单位华建电气公司作出的考核通知,该通知单中未提及***违纪。故华建电气公司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华建电气公司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华建电气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华建电气公司工作已满半年,不足一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5500元,华建电气公司应付的赔偿金为11000元(5500元/月×1个月×2),***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珠海市仲裁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珠海市仲裁院裁决如下:一、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8年1月工资差额346.7元。二、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2018年2月工资1517.24元。三、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建电气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的社保证明、社保卡和社保光大银行存折,用以证明2018年1月份工资差额部分346.7元是因为公司代缴社保部分。提交了一份规章制度,用以证明***存在严重违章违纪的行为。
***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于社保证明、社保卡和光大银行的存折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没有任何关联。而且关于工资差额存在争议时,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仲裁阶段华建电气公司未积极举证导致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仲裁庭依据现有的仲裁规则对于之前的案件进行裁决合理合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之前没有见到过。
本院对珠海市仲裁委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华建电气公司提出撤销珠海市仲裁院的裁决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珠海市仲裁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仲裁地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珠海市仲裁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二是华建电气公司认为***2018年1月份工资差额346.7元为公司代扣个人代缴社保部分、***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在职期间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上述理由均属于事实问题,而对事实方面的异议并不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华建电气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珠海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珠劳人仲案字[2018]27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