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11733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39-1045号白云国际会议中心4号521、522、523、525、518房。
法定代表人:余晓英。
第三人: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新塘镇环保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民。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旺隆热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关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减半收取计24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永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