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6473号
原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039-1045号白云国际会议中心4号521、522、523、525、518房。
法定代表人:余晓英。
委托代理人:李月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坤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伍嘉欣,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剑良,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广园中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澎,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晶晶,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凌裕慧,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欢胜,男,汉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欢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广东华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汤 倩
人民陪审员 周 琴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卢宇昕
书 记 员 温颂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