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11796号
原告:赵某,男,1966年1月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丹阳市。
原告:王某,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丹阳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王某与被告江阴某有限公司、吴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0元,由原告赵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