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02民初1996号
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4,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某某一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某,江苏澜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江苏澜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男,197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智能化系统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