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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某某公司、江阴嘉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民初14997号 原告:江阴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42,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阴嘉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3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宁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2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江阴某某公司与江阴嘉某某公司、宁波宁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江阴某某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阴嘉某某公司、宁波宁某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某某公司撤回对江阴嘉某某公司、宁波宁某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30元(江阴某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