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江阴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17财保559号 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阴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88000元,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某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存款8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900元,由申请人南京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预先缴纳(已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