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06民初7718号
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黄海一街50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海源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6.5元,由原告天津崇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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