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海陆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兴海陆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2民初8676号

原告: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10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兴海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双沙尾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船舶修理厂内。

法定代表人:朱之红。

原告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海陆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兴海陆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大连安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