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兴亚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IMTAEKYU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海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兴亚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八起案件,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人民币18,000元支付至原告兴亚物流(上海)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行上海市黄浦延安东路支行账号044450-8600-14534808091001),以最终和全部解决上述八案纠纷; 二、上述八案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50元,因调解均减半收取,共计人民币200元,由被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上述八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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