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928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锋,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平,负责人。
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音锋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国际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刘红艳
法官助理 陆 楠
书 记 员 陆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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