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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16执325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了(2023)武仲裁字第000000788号仲裁裁决文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6月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限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在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进行诉前保全。2024年6月7日,向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提取该笔冻结款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4年6月17日,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书。2024年6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武汉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书,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问题。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待财产处置条件达成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6执3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