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21民初3435号
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初阳路北二巷1号第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481192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矿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平丹公路旁牛计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07907604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矿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计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甘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