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3民初4064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292X9。
法定代表人符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朗***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八角岭片区A-0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481192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亿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720元,保全费676元,合计1396元,由原告深圳市深电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