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等张言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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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1063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现国,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58648834M),住所地新昌县孝行路639号(人和景园16幢)。
法定代表人:赵莉莉,经理。
被告:张言法,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与被告绍兴祥和建设有限公司、张言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3元,减半收取计91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顾滢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