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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民终21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娄底市娄星区西阳镇南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湖南省娄底市人,现住贵定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联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定县盘江镇冒沙井。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贵州联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定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