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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景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朝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27309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大街镇平地村。组织机构代码:7998696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景东里竹山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后应收2525元,由原告云南昆钢集团电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