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81民初8954号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职业学院,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负责人: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文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
何某某与贵州某某职业学院、湖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27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25年9月1日将诉请金额变更为226515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9元,由何某某负担,多缴纳的8246元,退还原告何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