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程某某与湖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4民初1951号 原告:程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彭水县黄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解处理为由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