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3122执8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武溪镇白沙杨柳溪朝阳路旁001栋109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具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泸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湘3122民初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