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汉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02民初2132号
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贺家桥社区资江明珠D栋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资阳区沙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梅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汉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太子庙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麒麟路孵化大楼6楼102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汉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德汉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益阳市朗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