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

中某、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3399号 原告:中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某与被告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中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盖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