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晋0802民初3399号
原告:中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中某与被告深圳兴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中某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中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盖 静